电脑系统三权分立,windows三权分立

1、内容不同

五权分立包含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五权。而三权分立只有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三权。

2、存在时期不同

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时期的制度,而三权分立至今还有国家实行,例如美国的总统制、英国的内阁制、法国的双首长制。

3、提出者不同

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国父孙中山先生(1866~1925)提出的。三权分立是英国学者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学者孟德斯鸠在此基础上提出的。

4、目的不同

五权分立是为了防止个人独裁,确保政府行使治权时的分权和制衡。 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有利于人才的选拔。独立的监察制度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

三权分立最开始是为了制约封建王权,后来是为了保持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各自的权限,又要相互制约保持平衡。

百度百科-五权分立

百度百科-三权分立

司法独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观念层面,二是制度层面。

就观念层面而言,司法机关应当形成自己的职业化的观念,即形成司法职业所共有的某些理念,这些理念保证法官在类似的案件中有可能作出类似的客观的而非纯个人的判断。制度层面的内容要求司法人员能按自己的观念和规则办事。两者缺一不可,相互促进。

就制度层面而言,司法独立要求做到:

(1)司法权由司法机关(法院)统一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预,公民个人或非国家机关的社会团体更不能干预。当然,立法机关可以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但主要是通过立法手段及对法官的弹劾权进行监督,不得干预个案的审判。

(2)司法系统内部的互相独立,即一个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不受另一个司法机关的干预。法院上下级关系只是审级关系,上级法院除依上诉程序、调卷令等有关程序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行为予以监督外,不得干预下级法院的审判。

(3)法官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这是指一个法院内部不存在上下级服从关系。法院是法官办案的地方。法院里法官说了算。

(4)法官保障制度。这是从社会地位、经济收入方面保障法官无所顾及的捍卫法律。法官的地位及待遇来自法律,不是他的上级。这就包括由法律规定法官的职权,不可削减的待遇及其职位保障。对职位通常采用两种办法:一是终身制(英美法的主要做法);二是文官制度的保障。法官的高薪制也是法官保障制度的内容之一。

三权分立亦称三权分治,是西方民主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的建制原则。政治上的三权分立指:司法权、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相对独立。在美国,行政权指政府,立法权指国会的上下议院制度,司法权指法院。三权分立很好的实行了"宪政"的主旨思想。实现了依宪治国的目的,也是法治国家的根本面貌。